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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线电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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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19: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无线电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会员,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下简称爱好者会员)和从事无线电管理、运营、研制、生产的人员(以下简称研发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和研发个人会员的入会由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入会由业余无线电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息录入后确认。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第六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本会综合部。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方便工作联系,每个会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简介。
    第八条 本会综合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报会长办公会认为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会会员的,在《北京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加盖协会公章,由综合部发给申请单位一份。
    成为本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单位会员,由本协会分别颁发《北京无线电协会理事单位》、《北京无线电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牌匾。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会费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有关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业余无线电团体成为本会会员单位的,协会考虑到其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可以不缴纳会费。本会爱好者会员流动性很大,暂定不发个人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政策法规宣讲、业务培训、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通信应急演练、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旨在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方面沟通协作的交流活动。
        (五)本会通过自身网站、中继台等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本会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综合部。是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交回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二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通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无线电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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